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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湖高级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2012年09月13日 14:54:00 来源:官湖高级中学 访问量:1263

一、        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教育人事改革工作精神,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福利,奖金和工资分配制度,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苏人通[1998]30号文件,苏人薪[1998]60号文件,邳政办发[1999]73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考勤制度:

(1)    全体教职工坚持按时上下班,坚持坐班制,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闲聊、不串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    各部门坚持每天三签到、一抽查。上课铃响时,有课教师必须站在讲桌前,其余教师入座办公,其它岗位人员各司其职进入工作状态。

(3)    按时参加周前会、升旗仪式、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4)    因病和因事不能坚持工作,要提前书面请假,急病急事来不及请假,要及时电话请假(最迟不得超过当日),然后补办请假手续。严禁不假而别,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假满返校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5)    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或填写手续但未经领导批准而不上班者和请假期限已到而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一周之内校长批准、超过一周教育局批准)

(6)    各部门要认真填写考勤表,每周一总结,每两周汇总并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两周汇总一次并公示。教研组活动考勤由教科室于学期末汇总交校长办,备课组活动由教务处于学期末汇总交校长办。

7)学校考勤主要指校级护导抽查点名、学校大会、升旗和其它集体活动。

8)请假审批:请假半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6天以下由校长审批,请假6天以上校长签字,教育局审批。若无教育局审批,不算请假。中层干部和年级组长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9)请假条一式三份,离校前,一份交校长办公室,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所属部门。

10)借调入人员、校聘人员同工式职工一样管理。

三、        考勤细则:

(一)下列事假可不扣除福利、奖金或工资

(1)    婚假5天以内

(2)    丧假(直系)5天,配偶的父母去世可给丧假4天;祖父母去世3天、配偶祖父母去世2天,外籍教师可适当放宽路途所用时间。

(3)    产假:产前产后90天,晚育120天。女同志年龄在24岁以上为晚育。男方给护理假4天,一胎多子的,多生一个婴儿加休产假15天。

(4)    流产:休息15天。违反计划生育流产或生产婴儿按病假处理。

(5)    子女结婚准假2天。

(6)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育时间,每次40分钟,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7)    函授:仅指函授上课天数,且必须持函授院校即时证明。

(8)    假期间双休日、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休息日,均不予扣除。

(二)病假:按照苏人通[1998]30号文件执行,摘录如下: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作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计发,工作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4、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如设有辅助性补偿工资项目(如节约编制、岗位责任、全年目标完成情况等工资性待遇)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辅助性补偿工资。

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6、          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7、          说明:

(1)    病假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请假证明。若续假,再次履行请假手续,并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请假证明。校长办室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协同前往复诊并办理医院续假证明。病愈上班时,须持有就诊医院的出院的证明。

(2)     特殊病况例外。

四、        处罚

1、事假1天扣20元。事假累加10天,取消一学期福利,取消五个月出勤奖。另取消评优选先的资格及当年职称晋级资格,下一年度教职工聘任中不予考虑或最后考虑聘任事宜。

2、病假每天扣10元,累计病假10天,扣除一个月的出勤奖,只享受一半一学期福利待遇。一学期病假累计20天内,扣除两个月的出勤奖,取消一个学期的福利补贴,并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及当年职称晋级资格。超过60天的按苏人通[1998]130文件执行。

3、迟到、早退一次扣5元,抽查缺席一次扣10元,每旷工一天扣50元,旷工累加5天,停发全学期奖金和福利,旷工20天,停发工资。

4、旷课一节扣30元,私自调课扣10元。

5、升旗仪式、周前会和学校集体活动旷一次扣20元,请假一次扣10元,迟到一次扣5元。

6、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确因病、因事临时外出不超过半天,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否则,一次扣10元。请假3次算1天,每天扣10元。

7、教职工申请调动,在未办理调动手续前,应坚持在校工作,如擅自离岗,按旷工对待。私自外聘也需向学校办理手续,方可离校,否则,视同旷工。

8、借调出人员,停发学校一切奖金,不再享受学校的任何福利。

9、在职人员,利用上班期间私自在外办辅导班,一经查实,按旷工对待,并扣发一学期奖金福利。若不听学校劝阻,继续办辅导班,取消聘任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10、各部门考核教职工,必须把以上纳入考评积分。

 

说明:

1、 以上天数均以实效工作日为准,即不含双休日、假日。

2、 特殊病况例外。

3、 本制度为第二次修改稿,自2010224起执行。

                                                            2010224

 

 

 

 

 

 

 

 

 

 

 

编辑:陈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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