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徐州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教职工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学校党政要把教代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积极开展工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教代会作用发挥的成效,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教育(局)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评估工作;做好基层学校党政领导、工会干部有关民主管理业务的培训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市教育工会负责全市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
动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与学校工会相同,为三年至五年,到期
应及时换届。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情况和财务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实施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通过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处室、年级组或学科组(教研室组)为单位设立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教职工自荐,实行竞选;
(二)选举教职工代表时,各选区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采取差额(10%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应到会人员的一半以上赞成方可当选;
(三)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负责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代表名单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不合要求人选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名额及构成:
(一)教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学校召开教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教职工不足五十人的应当召开教职工大会;
(二)教职工一百人的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教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一线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各类先进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学校党政领导、工会、团委和有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应将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并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有权深入到教职工中去,听取教职工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在教代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教代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直至通过合法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教育事业献计献策,不断提高民主参与能力;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二)教职工代表退休或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三)教职工代表因内退、长期病假等原因脱离工作岗位六个月(含)以上,无法正常履行代表职责,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
(四)教职工代表在本学校内调动、脱离原选区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其原所在选区应及时增补相应数量的教职工代表;
(五)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
(六)选区内半数以上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可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七)定期对教职工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新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会前培训。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根据会议任务的需要,由工会提名,党组织同意,邀请部分非教职工代表的中层以上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等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会前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议题。教代会议题由工会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党政协商后确定;
(二)成立领导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筹备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材料、宣传、会务、提案征集等若干工作小组;
(三)准备会议材料。学校行政负责校长工作报告、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方案(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学校工会负责上一次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和处理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制度和方案等书面材料;
(四)确认会议代表。学校工会应当对教职工代表的条件、产生办法、组织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代表的民主性、群众性和合法性;
(五)征求代表意见。需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于会前一周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会议的中心议题、会议时间、会期等情况,上级工会应给予指导。会后向上级工会递呈会后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召开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
(二)听取关于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
(三)确定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主持人。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代会一般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工会主席为主持人。规模较大的教代会可以设立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同级党组织审查,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充分准备后召开。教代会正式会议工作程序是:
(一)核实并宣布参会代表人数;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做的专题报告;
(三)听取工会主席关于学校民主管理情况报告和提交大会审议的相关报告;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五)讨论工作报告和有关制度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教代会代表对提交的方案、报告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对报告、决议、方案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可作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三种表示,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应当由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教代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议案,未经教代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更改。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后,学校党、政、工等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对学校的决策与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校长须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对建议、意见和提案做出答复、解释。
第六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教代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二)负责教代会的各项筹备事项,做好大会组织和代表选举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应办事项;
(四)教代会闭会后,组织大会精神的传达、学习和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通过议事会、恳谈会、协商会等其它民主管理会议,开展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七)承担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代会其他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制度
(一)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如教育教学、体制改革、规章制度、财务审计、生活福利、提案审查等。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学校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职责有关的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涉及本委员会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的人选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每学期至少活动一次。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
(一)在教代会召开前三十日,学校工会应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二)由各代表团(组)长组织教职工代表广泛征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归纳后按一事一案的要求,填写提案表。提案应包括案由和解决措施等内容。提案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须有二名以上代表附议方可立案。提案先经所在代表团(组)初审后,于大会召开前提交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
(三)党政工联席会议对代表提案研究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
(四)在教代会上工会负责人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审查报告,对征集的所有提案分别作出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说明。
(五)将经过教代会确认的提案分别交由有关方面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学校工会应设专人负责教代会的建档、存档工作。
(二)建档资料包括:教代会有关工作文件;历届教职工代表名单和专门小组、代表团(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及变更情况;历次教代会的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工作报表、调查报告等;联席会议和各专门小组工作记录;历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财务开支制度
召开教代会所需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行政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章 镇学校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凡镇所属中学、小学(中心校)以镇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建立健全镇教育系统党组织领导下的镇学校教代会制度。镇教育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镇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工作程序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镇所属中学、小学(中心校)分别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的,应分别建立中学和小学教代会制度。镇教育工会应对中、小学(中心校)的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办学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文由徐州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