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新的课程理念为指导,以实现师生“互动”的高效课堂教学为中心,积极探索规范、科学的管理方式,促进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师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引导全体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优良的办学秩序,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行为规范
第三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1、自尊自重,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不穿奇装异服,不穿超短裙、短裤进教室;男不留长发,女不化浓妆。
2、讲究卫生,不乱扔杂物,不随意吃东西,不在教学场所吸烟。保持办公室或集体场所的卫生。
3、不酗酒闹事,不接受学生家长宴请,不让学生赠送礼物;不读淫秽书刊,不看黄色录像,不赌博,不到不健康的场所逗留或娱乐。
4、仪表大方,不卑不亢、不失教师人格。不得让家属、亲戚、朋友干预学校正常工作。
第四条 诚信明理,团结协作
5、胸怀坦荡,宽宏大度,要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学习,诚心待人。彼此间有意见、有看法,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解决,消除分歧,求同存异,不准在学校任何场所大吵大闹。
6、讲道德、讲修养,要遵纪守法,按制度办事,说话讲道理,办事讲原则。
7、与人为善,助人为乐,互相理解,诚心诚意帮助同志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不给别人设置障碍。
8、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做人光明磊落,对学校工作或领导同志有意见,或自己有想法,及时采取正当渠道反映或直接面谈,不背后议论或散布情绪,影响工作,更不准捕风捉影、散布流言、乱造舆论、盅惑人心。
第五条 遵纪守法,严于律己
9、要学法、懂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10、积极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旷工,不旷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11、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决议,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随时接受学校以及上级领导对自己工作检查指导,对自己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不隐藏、不掩饰、诚恳汇报。
12、严格遵守办公纪律,工作、学习、开会时间严禁闲谈、干私事、带孩子、下棋、打扑克、打毛衣,做到按时上下班,不逃岗脱岗,不擅离职守,要高效率地工作。
13、要热爱、尊重、了解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建立平等、和谐、亲密的师生关系。对学生严格要求,勇于管理。要因材施教,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不挖苦,不打击报复,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在课堂内外吸烟,不得酒后进入课堂,严禁有偿家教行为。
第六条 积极学习,勤奋工作
14、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活动,学习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学习教育理论和先进的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水平。
15、积极认真地完成教育教学常规工作,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发挥自己优势,争做名师。
16、工作勤勉精细、扎实认真,深入钻研课程标准和考纲、教参、教材,针对学生实际,精心设计教案;讲课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体现讲解精透,开发学生智力,发展学生能力;辅导耐心,分类指导,强化优生优化和后进生转化;作业布置适当,批改精心,注意收集问题,及时讲评;考试严肃认真不弄虚作假。
17、正确处理工作与私事的关系,不准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课,误课,随意安排自习课。做到工作第一,不因私废公。
18、工作节奏紧凑,任务落实抓实、抓细,开动脑筋,出色完成任务;如有重大失误,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自我剖析,不误人子弟。
第七条 遵循规律,勇于创新
19、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20、适应教育发展形势,转变教育观念,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21、钻研教育理论,勇于立项实验,教育教学表现出自己的特色和个性。
22、适应教育体制的改革,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由“教书匠”向素质型教师转变。
23、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要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培育创造性人才。
第三章
日常行为规范细则
第八条 “五条禁令”
1、严禁违规收费和侵吞学生费用。未经学校同意,没有学校出具的书面收费告知单,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私自向学生或家长收费。如,私自收取班费、专项活动费、辅导费、资料费、违规违纪惩罚费等;也不得侵吞、截留学校颁发给学生的奖学金、补助金、竞赛奖金、专项活动经费等。
2、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动手打学生、罚蹲、罚站、面壁等。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时,不准贬损学生,污辱学生人格。
3、严禁私自停止学生上课。教师在学生没有重大特殊违纪行为时,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将学生逐出教室,停止学生上课。
4、严禁私自拒绝学生考试。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不让学生进入考场,剥夺学生的考试资格。
5、严禁考试舞弊。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包括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员参加的考试中,教职工不得出现替考、传递相关物品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条件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十项不准”:
1、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衣衫不整、着奇装异服或化浓妆、留怪发型,不得穿响底鞋进入课堂。
2、教师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不准贬损学生家长。
3、教师不准搞有偿家教或私自外出兼课,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不得私自组班授课。
4、教师不准把通讯工具带入课堂。
5、教职工不准在工作日期间喝酒。
6、教职工不准向学生推销书籍、资料、有价证券及物品,不得让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或向家长暗示、索要礼品,变相对家长进行吃、拿、卡、要。
7、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准利用网络聊天或娱乐,不得在学校内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私自出借学校的任何仪器、设备、场地。
8、教职工不准参加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不得散播不负责任的言论。
9、教职工不准滥交朋友、赌博、出入营利性的娱乐场所。
10、教职工不准破坏学校的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如,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学生调班,私自接纳休学期限未满的学生、弄虚作假,私自安插学生入班听课等。
第四章
教职工行为规范的管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教职工行为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履行下列职责:
1、会同各部门、各职能处室对涉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及管理的日常秩序、教职工聘任、学校物资、财产等事宜进行监察。
2、受理个人和部门对教职工行为失范问题的举报。
3、对教职工行为失范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学校党委和校长室,经批准后,填写《官湖高级中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将《官湖高级中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检讨书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二条 学校鼓勋以各种形式对教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及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中,教职工的行为失范,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
第五章 违规违纪处理细则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公开检讨、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聘任合同六种:对担任班主任、备课组长及其以上管理职务的教职工,另设降职、撤职两种处分。
第十五条 警告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质量奖发50%;记过、记大过为一年,质量奖取消;降职、撤职为两年,质量奖取消。在受处分期间内,当事人不得晋升。
第十六条 教职工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和奖励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职、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具体职务视当事人表现和工作实际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五条禁令”、“十项不准”的规定,但尚未达到触犯党纪、国法程度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第十三条所列的处分等第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施通报批评:
1、经常性地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2小时以上、半天以下;
3、随意调课;
4、监考失职;
5、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等。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施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以学校受损或违规收益1.2倍的罚金:
1、值班脱岗或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被盗、且数额较大的;
2、管理松懈,收支手续不全,造成学校物品流失或浪费严重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向外单位出借学校设施、设备的;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场地等谋取个人或部门私利的;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卖学校物品的;
6、物品采购过程中,谎报价格,虚开发票,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连续矿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对未办理续假和延长手续,无故逾期3个月不返回单位的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学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