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鼓励教职工坚持校本学习、远程网络学习和自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历学习的适用范围为脱产本科阶段的学习、教育硕士及全日制三年硕士阶段的学习。
第三条
岗位培训学习的适用范围为脱产岗位培训、技术职称培训的阶段性学习。
第四条
招聘考试指脱离本单位工作,而参加的公务员等其他所有的招聘考试。
第五条
凡第二、三、四条所列项目的学习、培训和招聘考试,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报考。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第六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参加各类招聘考试并被录用者,学校一律不给予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第七条
教师被三年制全日制非学科教学专业类研究生录取,学校予以办理离职解聘手续。
第八条
教师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仅发放原工资额60%的生活费,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暂停发放。
第九条
学费及与学习、考试等有关的所有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条
教师函授学习期间,承担足额教育教学工作者,享受在职教师的正常待遇。请假期间的处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派参加岗位培训学习的教职工,享受在职教职工的正常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技术职称培训阶段学习的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处理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毕业后回学校工作,学校分别按停发工资总额的30%、30%和40%的比例分三年补齐。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