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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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7〕313号 |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教科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评审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少年宫等教育机构。
评审对象: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文件印发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二、评审和推荐名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核定2017年度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总数为179人。结合近年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下达推荐指标200人,按各设区市教师总数测算分配,具体名额见附件1。各地在推荐过程中应注意学段、学科分布,并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其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副职)的原则上不超过30%。各地在推荐中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第一要务,真正把师生公认度高的优秀教师推荐出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高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统一报所在设区市教育局。
三、推荐评审条件
各地要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和《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和评审工作。要树立鲜明的师德、能力和业绩导向,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加大教育教学成果在评审中的权重,着重考察论文课题等教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作用以及申报人员在教师发展和促进学校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突出师德师风考核。各地各校在推荐工作中,要通过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设立举报热线、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职业操守,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推荐人员师德师风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4。
(二)突出教学能力考核。各设区市要精心设计、统一组织申报人员集中教学测评,采用现场教学、实景观课评价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教学能力进行测评,教学测评要全程实录,中小学申报人员视频在45分钟左右,幼儿园申报人员在25分钟左右。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等,测评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省下达推荐人数的60%,教学能力测试要作为各市推荐的重要内容。
(三)突出教科研成果贡献度考核。积极推进论文代表作制度,每位申报人员限选择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的5篇部论文论著教材(教科研训人员8篇部)作为代表作参加评审。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课题,着重考察课题研究成果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或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推广情况及价值,申报人员限上报任职以来已在教育教学中推广应用的课题2项。
(四)突出示范引领作用考核。推荐人选能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担任过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名师工作室及培育站领衔人、师范教育课程兼职教师、教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并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专业示范作用。
(五)向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倾斜。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教育教学实践性成果特别突出的,或对本地本学校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
四、推荐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获奖、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时间等均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公共场所进行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单位推荐。按照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相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或单位教师总数的70%。学生测评人数不少于两个班的学生。教科研训等人员面向指导服务对象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30人,测评时申报人员和直系亲属回避。推荐结果及《评审表》在单位内公示后报送相应教育主管部门。
(三)市、县资格审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上报的论文代表作进行查重处理。对因论文代表作查重处理不到位影响国家下达评审指标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核减该设区市下一年度推荐指标。
(四)市推荐委员会推荐。各设区市成立正高级教师推荐委员会,依据《资格条件》,通过审阅申报材料、集中教学测评、专家评议等方式,在省下达的推荐名额内择优推荐。推荐人选及《评审表》在各市教育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
(五)省评委会评审。组织召开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通过通信评审、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六)公示。省教育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在江苏教育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七)发文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八)报两部备案。按规定将评审结果在2017年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表和材料填写完整、准确真实、逐一审核,要建立教师诚信机制,对伪造谎报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视情节追究其他相关人员责任。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5,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审的,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申报材料报送截至时间:2017年11月15日,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材料报送地点:省教育厅21楼2113室职称材料组(联系电话:025—83335600,83335130)。
六、评审费用
每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材料收取评审费400元,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注明“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费”(账号:101****1040003294;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支行;户名:江苏省教育厅)。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2.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名册
3.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4.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人员师德师
风情况说明
5.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7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推荐名额分配表
地 区 | 推荐指标 |
南京市 | 18 |
无锡市 | 15 |
徐州市 | 26 |
常州市 | 10 |
苏州市(含昆山) | 22 |
南通市 | 15 |
连云港市 | 15 |
淮安市 | 14 |
盐城市 | 19 |
扬州市 | 11 |
镇江市 | 7 |
泰州市(含泰兴) | 12 |
宿迁市(含沭阳) | 15 |
省教科院 | 1 |
合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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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名册
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公章):
序号 | 学校 | 学段 | 学科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最高学历 学位 | 教师资格证书种类 | 党政职务 | 高级教师 取得时间 | 破格情况 | 是否教科研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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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子表格统一使用excel表制作并上报;
2.表格各类时间一律用6位数字填写,如1965.02;
3.学段:填写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根据任教情况填写初中或小学等;
4.党政职务: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中层管理;
5.高级教师指中学高级和小学中学高级教师;
6.破格情况指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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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类 号
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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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设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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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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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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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聘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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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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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使用,评审表一式3份。审批盖章后,本人人事档案、县(市、区)、设区市教育局各存1份。
2.本表第一至十项的内容由本人填写,学校审核;其余内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填写。
3.按表中各栏目要求填写,要求真实、全面地反映申报人员水平、能力和实绩。某些栏目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并装订入内。
4.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5.本表一律A4大小,正反打印,不得放大或缩小。
个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在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参评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声明人(签字):
日 期:
一、基本情况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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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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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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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 教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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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党政 职务 |
| 班主任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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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历、 学位及取得时间 |
| 现所教年级与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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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最高学历、学位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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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专业技术 资格及何时经 何评委会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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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任职情况(限三项) 参加学术团体及在团体 |
| 社会兼职情况(限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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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以来获得的荣誉称号(限五项) | 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名称 | 获奖时间 | 授奖部门 | 获奖级别 | 排名/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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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指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党员、师德模范、优秀班主任等 | ||||||||||||||||
任现职以来的专业获奖(限八项) | 奖励名称 | 获奖时间 | 授奖部门 | 获奖级别 | 排名/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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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获奖指学科带头人、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入选人才支持计划等 | ||||||||||||||||
注:学术团体任职、社会兼职、荣誉称号、专业获奖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学习、工作经历
(一)学习经历(从初中毕业后填起)
起止时间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学 历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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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学校(单位)何岗位任何职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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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职教科研训人员,需明确填写在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段。
三、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起止时间 | 进修国家、学校或单位 | 进修内容 | 进修成绩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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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第一至三项填写内容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
起止时间 | 任教学校 | 任教学科或 授(听)课名称称 | 授(听)课对象、年级 及人数 | 周课时 | 学年 总课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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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 课时。
审核人签字: 教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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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任现职超过5年的,填写近5年的教学工作情况。按学年逐年填写;
2.教科研训人员填写听课情况,“双肩挑”人员除填授课课时外还需填听课情况。
五、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及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包括担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校级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等情况)
起止时间 | 任职班级或担任职务 | 工作内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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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现职以来担任指导青年教师、名师工作室培育站领衔人、师范教育课程兼职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等专业示范情况
起止时间 | 对象 | 项目、课题和形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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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限5项,需提供正式协议、聘书等佐证材料。
七、任现职以来开设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等情况
时间 | 名称 | 在何范围开设 | 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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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任现职超过5年的,填写近5年的开设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等情况,需提供佐证材料,教师和教科研训人员分别限填15份、25份。
八、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及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定使用的教材
时 间 | 刊物(论著、教材)名称 | 论文题目 | 本人承担部分 (章节、字数) | 核心期刊 代码 |
示例:2008.09 |
湖南社会科学 |
XXXXXX |
第1-5章,4000字 |
37(代码从省教育厅提供的《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查询) |
注:教师前5篇(部)、教科研训人员前8篇(部)视为本人选择的代表作,代表作需提交相应论文论著教材原件,非代表作不需提供。《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以教育厅提供的电子稿为准。
九、任现职以来承担的课题
立项时间 | 结题时间 | 课题名称 | 本人排名 | 获奖或研究成果 | 课题立项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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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前2项视为本人选择的重要课题,需提交课题立项报告或课题下达文件、成果论文、结题报告。其他课题不需提供。
单位业务部门对第五项至第九项填写内容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年 月 日 |
十一、学校(单位)考核情况
(一)聘期综合考核意见
(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教育教学实绩、教科研成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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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期年度考核情况
考核年度 | 考核部门 | 考核等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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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任现职超过5年的,填写近5年年度考核情况。
十二、学校(单位)推荐意见
学校教师民主测评情况 | 参加人数 | 民主测评 | 召集人签字 | ||||||
| 同意人数 |
| 不同意人 数 |
| 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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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民主测评情况 (教科研训人员指导服务对象测评) | 参加人数 | 民主测评 | 召集人签字 | ||||||
| 同意人数 |
| 不同意人 数 |
| 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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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 师职务 推荐组 推荐 意见 | 参加人数 | 表决结果 | 推荐组组长签字 | ||||||
| 同意人数 |
| 不同意人 数 |
| 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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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推荐意见 | (对本《评审表》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同意推荐签署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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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十四、设区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委员会推荐意见
经评议, 推荐该同志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推荐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设区市集中教学测评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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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组人 数 |
| 表 决 结 果 | 备 注 | ||||||
同意 人数 |
| 不同意人 数 |
| 弃权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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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人 数 |
| 表决结果 | 备 注 | ||||||
同意 人数 |
| 不同意人 数 |
| 弃权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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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设区市人社、教育部门审核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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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评议意见
经评议, 同志 具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表 决 结 果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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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人数 |
| 不同意人 数 |
| 弃权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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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经评审,该同志 具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评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
总人数 | 执行委员数 | 表 决 结 果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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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人数 |
| 不同意人 数 |
| 弃权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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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省职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
师德师风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经市教育局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师德师风情况,XXX等XX位同志(名单附后)目前没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操守和师德师风的情况。
特此说明。
附件:2017年XX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名单
XXX教育局
2017年XX月XX日
2017年XX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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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评审采用网上通信评审与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各设区市确定推荐后,组织推荐人选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扫描成pdf文档形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设区市教育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名册》,请用EXCEL表格制作,一式2份,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公章。同时发送电子版文件至指定邮箱。(wu****@ec.****)
(二)推荐人选《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A4,一式3份。《评审表》中凡申报者本人填写的栏目,须经学校有关部门逐页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盖章。
(三)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师德师风情况说明,正文和附件均需盖公章。
二、推荐人选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个人申报材料主要为PDF电子扫描件,扫描后要按目录进行归类,所有扫描件均须经学校或市、县(市、区)教育或职称主管部门,对照原件逐一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具体pdf电子材料如下:
(一)《江苏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应逐页扫描。
(二)佐证材料
1.学历等三证:学历(学位证),现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
2.兼职情况:学术团体现任职及社会兼职文件或聘书,限6份。
3.荣誉称号证书:任教以来,特级教师、优秀教师、优秀党员、师德模范、优秀班主任等荣誉表彰,限5份。
4.专业获奖证书:任现职以来,学科带头人、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入选人才支持计划等专业获奖,限8份。
5.专业示范材料:任现职以来,担任指导青年教师、名师工作室培育站领衔人、师范课程兼职教师、硕士生导师等协议、聘书等,限5份。
6.公开课材料:近五年开设研究课、示范课、专题讲座等佐证材料,教师限15份,教科研训人员限25份。
(三)教科研成果
1.论文论著教材: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和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定使用的教材,教师限5篇(部),教科研训人员限8篇(部)。其中论文要求提供每篇论文的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论著和教材提供pdf格式电子稿(需含版权页)。
2.课题:任现职以来完成的课题,限2项。要求提供课题的立项书(或课题下达文件)、成果论文1篇(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结题报告。
(四)集中教学测试视频:由设区市教育局统一录制后,分别拷贝至推荐人选电子材料文件夹,中小学教师视频在45分钟左右,幼儿园教师视频在25分钟左右,录制格式可为AVI、WMV、RMVB。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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